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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5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被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股东及监事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十九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呈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公布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集人;

(二)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